| 【颁发部门】: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颁布日期】:2004-8-26 |
| 【法律文号】:大政办发[2004]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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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2004-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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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政办发[2004]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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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后退休人员管理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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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大连市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后退休人员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大连市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后退休人员管理的意见 为了做好大连市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后退休人员的管理,维护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属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公司)关闭、破产属无主管单位的,或者主管单位不是企业法人的,其退休人员原则上移交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管理。地处市内四区以外的企业,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委托企业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管。 二、市属国有企业实施关闭、破产,办理退休人员移交手续时,须向经办机构提供市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企业关闭、破产的文件。已经法院裁定破产的,须出具法院下达的企业破产还债裁定书 三、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其退休人员的统筹外项目费按照每人2万元,由企业一次性上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基本医疗保险费每人按照企业所在地统筹地区参保退休人员上年度人均医疗费10年的总和,由企业一次性上缴企业所在地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纳入当地医疗保险统筹管理。 四、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后移交管理的退休人员享受相应待遇的起始时间,从企业将退休人员统筹外项目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足,并办结相关手续后的下一个月开始。 五、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其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代收后,移交企业所在地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管理。 六、在连市市属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参加大连市养老、医疗保险统筹的中省属(含外地在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其退休人员的管理可参照本意见办理。 七、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此前下发的文件与本意见不相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八、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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