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
【颁布日期】:2003-12-16 |
| 【法律文号】:大劳发[20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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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2003-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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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大劳发[20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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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参加生育保险人员计划生育手术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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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中央、省、市直企业事业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辽宁省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辽价发[2003]3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从2003年7月21日起对实施计划生育四项手术费用标准予以调整(具体项目和标准见附表)请遵照执行。 附:《大连市参加生育保险人员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支付项目及标准》(见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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