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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5-9-28
【法律文号】:京劳社就发〔2005〕131号 【执行日期】:2005-10-1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就发〔2005〕131号
【字体:  
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相关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5]第26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实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06年7月1日前从事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台、港、澳人员申办《就业证》应当提交所要从事工作的技能资格证明。对于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从事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台、港、澳人员,用人单位应在2006年7月1日前,组织其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参加培训和鉴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2006年7月1日后从事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台、港、澳人员申办《就业证》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附件1、北京市实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办法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附件1:
  北京市实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在本市就业的合法权益,加强本市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的管理,根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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