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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5-1-6
【法律文号】:浙劳社厅字〔2005〕2号 【执行日期】:2005-1-6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劳社厅字〔2005〕2号
【字体:  
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养老医疗保险问题及参保意见的函

  
  
  省政府办公厅: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函〔2002〕45号、浙政办发〔2004〕16号等文件规定,目前,省属事业单位全面推进实施改制工作。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养老保险参保问题,虽经省、市劳动保障部门多次协调,但省、市意见无法统一。为此,我们提出了在杭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参加省级养老保险统筹的方案,2004年10月11日,吕祖善省长作了“原则同意”的批示(祖善第1170号批示),在杭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的养老保险参保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12月22日,陈国平、徐震副秘书长召集省劳动保障、财政、地税、人事、编办、国资委等部门,研究了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养老保险参保工作。根据会议要求,现将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的有关情况、存在问题及参保意见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列入改制范围的省属事业单位是:44家科研院所、27家勘察设计单位、文化事业单位和符合浙政办函〔2002〕45号文件规定的省属事业单位。据统计,列入改制范围的省属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约1万人,离退休人员约3000人。
  目前,部分条件成熟的事业单位已陆续实行改制。据统计,截至2004年11月30日,19家省属科研院所、1家勘察设计单位、3家文化事业单位、9家省属事业单位已完成改制工作。
  上述已完成改制工作的省属事业单位中,19家科研院所和1家勘察设计单位已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其他改制省属事业单位已做好参保的各项准备工作。部分列入改制范围但尚未改制的省属事业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参加了单位所在地组织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在杭省属事业单位,包括已经完成改制任务的在杭省属事业单位,均已参加省里医疗保险。
  二、在杭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参保地问题解决过程
  2002年7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推进省属事业单位改制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办函〔2002〕45号文件),规定“在杭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参加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但杭州市要求改制后省属事业单位应向杭州市一次性缴纳一笔费用,作为杭州市接纳改制省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补偿。省、市劳动保障部门经多次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
  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的参保问题,2004年6月,陈国平副秘书长召集省、市有关部门,就此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多次听取我厅对参保地问题的具体处理意见。10月,我厅向省政府报送了《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参保地问题的汇报》,提出了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参加省级养老保险统筹的具体意见,吕祖善省长作了“原则同意”的批示。12月22日,省政府陈国平、徐震副秘书长召集省有关部门,对省属事业单位参加省级养老保险政策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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