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用工及工资支付行为,切实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突出问题,有效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根据有关企业职工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7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清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93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杭州市区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并实行职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1、凡在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从事房屋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等施工的市、区属及外地进杭施工的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均应建立职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以下简称工资保证制度)。
二、工资保证制度的主要内容
2、工资保证制度是为解决建筑施工企业应支付但无力支付或无故拖欠、逾期拒付本企业职工工资问题所实行的保障制度。
3、建立工资保证制度的单位主体。总部设在杭州市区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企业为单位建立工资保证制度。总部不在杭州市区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建立工资保证制度。以总承包企业直接发包的分包工程(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工程分包)的建筑施工企业,以总承包企业负责建立工资保证制度。
4、企业对履行工资保证制度作出书面承诺。建筑施工企业在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出具履行工资保证制度的承诺书(承诺书示范文本附后,见附件1)。承诺中标后20日内足额按工资保证制度所规定的标准将保证款存入开户银行;承诺施工期间按时、足额向职工支付工资;承诺规定期限内无力支付职工工资或拖欠职工工资时及时用工资保证支付账户中的保证款垫付,否则,可由劳动保障部门通知银行从工资保证款中先予划支;承诺工资保证支付账户中保证款用于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后,10日内等额补入账户中减少的保证款;承诺工资保证支付账户及保证款撤销手续办理迟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满6个月等。
5、工资保证支付账户开立。每个企业只能开设一个工资保证支付账户。工资保证支付账户比照临时存款账户管理,并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办理账户核准手续。工资保证支付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施工许可证前,建筑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将工资保证款存入工资保证支付账户,持银行出具的工资保证支付账户存款凭证及复印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持工资保证支付账户存款凭证复印件留存并予以登记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