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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5-9-5
【法律文号】:津劳办〔2005〕256号 【执行日期】:2005-9-5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劳办〔2005〕256号
【字体:  
关于劳动合同鉴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工作,配合劳动保障信息系统二期工程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劳动合同文本两份,劳动合同相关附件两份,并填写《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和《劳动合同鉴证情况统计表》各两份。初次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和委托代理人证明各一份。
  二、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临时劳动协议,并要求进行劳动合同鉴证的,必须提供上级法人单位的书面授权。
  分支机构以上级法人单位的名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临时劳动协议,并负责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的,必须提供上级法人单位的书面委托。
  三、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个体经济组织的业主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四、在办理新签劳动合同鉴证过程中,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应先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上签署意见,再由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待劳动力管理部门在《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上签署意见后,劳动合同管理部门方可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署鉴证意见,并留存《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一份。
  五、对于进行备案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合同管理部门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委托代理人证明各一份。同时填写《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劳动合同鉴证情况统计表》各两份。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在《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上签署意见后,由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待劳动力管理部门在《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上签署意见后,劳动合同管理部门留存《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一份。
  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发的《临时劳动协议》示范文本,只能在尚未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与新用人单位之间使用,《临时劳动协议》的期限、变更、续签等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本通知发布前有关《临时劳动协议》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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