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省属驻肥有关单位: 为认真做好省直干部保健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保证合理的医疗待遇水平,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中央、省属驻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事业、企业单位,持有省委保健委颁发的《干部保健证》,且享受住院保健待遇的厅级干部和高级知识分子,在省直享受住院保健待遇人员医改实施办法出台之前,仍按原办法执行,医疗保障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其在职人员个人应缴纳2%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也暂由单位负责征收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