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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5-10-4
【法律文号】:沪教委高(95)第69号 【执行日期】:1995-10-4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市劳动局
沪教委高(95)第69号
【字体:  
关于在本市高校大学生中开展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普通高校:
  为了推进高校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提高大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经研究,决定在上海市高校大学生中开展职业技能的考核鉴定工作。现将《关于在大学生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意见》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意见的要求,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深化实习教学和内容的改革,积极支持鼓励大学生参加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为提高本市高校的实习教学质量而努力。
  特此通知
  附件:        关于在本市高校学生中开展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的意见

  为适应本市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以及科技的进步、生产现代化水平的大幅度提高对高级应用型人才的迫切需求,发展本市高等教育,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尽快提高大学生的技能素质,增强学生动手能力,日渐成为本市高等教育主动适应经济建设的重大改革措施之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提出的“在全社会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的精神,决定对本市高等院校工科专业学生开展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开发高校学生的职业技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与管理
  由市教育委员会高等教育办公室、人事处和劳动局技工培训处联合组成“高校学生技能鉴定工作指导小组”,组织协调有关毕(结)业生技能鉴定工作。
  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指导小组”的指导下具体组织管理高校系统内的职业技能鉴定的业务工作。
  二、工作安排
  1、先期拟开展机械加工、电工专业(工种)的技能鉴定。市教委人事处、高教办公室根据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基本条件,对高校系统内的机械加工、电气实习中心硬件设施进行先期对照评估。遴选一、二个点,按职业技能鉴定所的条件进行扶持、完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设置布点时,力争于年内在高校系统设立机电类有关专业(工种)的鉴定所。
  2、高校系统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后,市鉴定中心在高校系统吸纳相应专业、相应数量的专业人员担任考评员,考评员接受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管理。
  3、其它专业工种在机、电专业鉴定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在坚持标准、方便学生、合理收费的前提下,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将有关专业的鉴定优先安排在高校系统的鉴定所进行。高校系统内暂无条件时,则可在高校系统外的鉴定所安排进行。
  4、大专院校学生的技能鉴定由市教委高教办公室、人事处根据学制和教学计划统筹安排,结合社会需求和学生的专业编制学年技能鉴定的指导计划。
  提倡“一专多能”,鼓励大专院校毕业生掌握一、两项技能,对于初级工鉴定成绩优良者,鼓励其参加中级工的技能鉴定,鉴定成绩合格者,将发给其中级技术等级证书。
  三、鉴定证书
  高校学生按规定参加市职业技能鉴定所专业(工种)等级鉴定,合格者颁发由市劳动局验印的国家统一制发的技术等级证书。
  四、鉴定费用
  根据“自愿鉴定、费用自理”的原则,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应向职业技能鉴定所缴纳鉴定费和材料费。各职业技能鉴定所应严格按市物价局核准的鉴定费用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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