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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劳动保障局,市级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浙劳社医[2005]77号,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贯彻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目录》是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配套政策,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措施,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全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提高认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规定,认真做好《药品目录》的实施、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二、《药品目录》中的“凡例”属《药品目录》的一部分,是对《药品目录》进行解释和说明。《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属于政府定价药品,其价格必须由国家和省价格权限部门制定,未经国家发改委和浙江省物价厅定价前,其费用暂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各地要严格执行《药品目录》和国家、省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用药范围的有关规定,加强与卫生、财政、药品监管和物价部门协调配合,严格用药管理,控制药品费用支出。 三、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2003年我省适当补充的药品保留在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的通知》(浙劳社医[2005]78号)精神,将2003年省补充药品未进入《药品目录》的31种药品同时纳入我市医保和工伤保险用药范围(附件1)。 四、参保人员使用蛋白类制品,先由个人自付1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人丙种球蛋白和中药饮片的使用和规定,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实施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医[2002]24号,附件2)执行。 五、医院自制制剂中已列入《药品目录》的,其甲乙分类按照《药品目录》执行,其余使用保持不变。 六、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及时更新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药品通用名与商品名、异名对应工作,确保新旧《药品目录》使用和管理的平稳衔接。 七、市级医保统筹地区《药品目录》统一于2005年7月15日开始执行。各地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附件: 1.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2003年我省适当补充的药品保留在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的通知(浙劳社医[2005]78号)(略) 2.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实施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医[2002]24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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