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5-6-28
【法律文号】:甬劳社医[2005]119号 【执行日期】:2005-6-28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甬劳社医[2005]119号
【字体:  
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劳动保障局,市级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浙劳社医[2005]77号,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贯彻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目录》是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配套政策,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措施,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全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提高认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规定,认真做好《药品目录》的实施、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二、《药品目录》中的“凡例”属《药品目录》的一部分,是对《药品目录》进行解释和说明。《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属于政府定价药品,其价格必须由国家和省价格权限部门制定,未经国家发改委和浙江省物价厅定价前,其费用暂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各地要严格执行《药品目录》和国家、省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用药范围的有关规定,加强与卫生、财政、药品监管和物价部门协调配合,严格用药管理,控制药品费用支出。
  三、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2003年我省适当补充的药品保留在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的通知》(浙劳社医[2005]78号)精神,将2003年省补充药品未进入《药品目录》的31种药品同时纳入我市医保和工伤保险用药范围(附件1)。
  四、参保人员使用蛋白类制品,先由个人自付1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人丙种球蛋白和中药饮片的使用和规定,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实施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医[2002]24号,附件2)执行。
  五、医院自制制剂中已列入《药品目录》的,其甲乙分类按照《药品目录》执行,其余使用保持不变。
  六、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及时更新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药品通用名与商品名、异名对应工作,确保新旧《药品目录》使用和管理的平稳衔接。
  七、市级医保统筹地区《药品目录》统一于2005年7月15日开始执行。各地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附件:
  1.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2003年我省适当补充的药品保留在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的通知(浙劳社医[2005]78号)(略)
  2.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实施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医[2002]24号)(略)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将低收入家庭人员和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认定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城市名单的批复
 本省相关法规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认真做好地震灾区救灾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设省级医保网络备份线路的通知
·关于从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抑肽酶注射剂的通知
·关于做好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工作的紧急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实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试点工作情况月报制度的通知
·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