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随着我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覆盖范围的扩大,出现了部分已享受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或精减退职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同时领取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享受遗属、精减退职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主要条件是无固定收入,生活来源主要依靠职工供给。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并按月领取养老保障待遇后,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和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条件发生了变化。鉴于上述情况,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已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或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又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人员,在到达规定享受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年龄时,或现已经按月领取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的,可根据“只靠一头,自愿选择”原则选择享受一种待遇。选择享受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的,终止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或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已领取的不再退还;选择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或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终止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关系,退还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个人帐户本息或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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