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市、县(区)劳动局,各省驻粤劳务办事处: 省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加强外省(区)驻粤劳务办事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1996]73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执行情况总的比较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为保证《通知》的全面落实,进一步完善机构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规范机构名称。一些省份的驻粤劳务办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名称、使用的印章与省政府《通知》规定和我厅批准设立的机构名称不一致,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混乱。为此,机构名称应统一称:“驻粤劳务办事处”或“驻粤劳务办事处XX工作站”;机构印章的规格、式样要按照我厅粤劳就[1996]179号文件的规定制作。机构名称、印章与规定不符的,应在今年9月底之前更正。目前已经运作但尚未办理批准设立手续的机构,应尽快按规定程序补办审批手续。今后,无机构证书的机构一律不得从事有关业务活动。对已批准设立但名存实亡或运作严重不正常的机构,我厅在征求派出省省级劳动部门意见后,予以撤消。 二、 工作人员要凭资格证上岗。为了保证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业务知识,新增工作人员须经驻地劳动部门培训,培训考核合格的,并经该省驻粤劳务办事处批准后,到我厅办理资格证,凭证上岗。机构负责人变更,应有省级劳动部门的任命函通知我厅和机构驻地劳动部门。严禁无《资格证》人员上岗。 三、 充分发挥省级办事处的统筹协调作用。根据省政府《通知》要求,各省驻粤劳务办事处除了负责所在地区的跟踪服务和劳务协作工作外,还要承担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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