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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7-19
【法律文号】:湘劳社发〔2002〕124号 【执行日期】:2002-1-1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湘劳社发〔2002〕124号
【字体:  
关于企业离休人员病故后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参照机关标准执行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省直及中央在湘单位:
  近年来,企业离休人员比照国家行政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的离休人员平衡了基本离休金,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企业离休人员的关心和爱护。根据党和国家对离休人员"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企业离休人员病故后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参照机关单位标准执行。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支付标准:
  1、丧葬补助费:企业离休人员病故后,发给丧葬补助费1500元,在火葬区不实行火葬的,不享受丧葬补助费;
  2、一次性抚恤金:企业离休人员病故后,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标准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月基本离休金。
  二、经费渠道:
  丧葬补助费,凡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由企业按原资金开支渠道解决。一次性抚恤金仍由企业按原资金开支渠道解决。
  三、执行时间:
  从2002年元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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