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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4-12-27
【法律文号】:甬劳社工伤[2004]235号 【执行日期】:2004-12-27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甬劳社工伤[2004]235号
【字体:  
关于对工伤职工是否可以安装假指问题的通知

  奉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工伤职工是否可以安排假指的请示》(奉劳社[2004]11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因工伤残后安装辅助器具是工伤保险待遇的组成部分,劳动鉴定委员会的确认意见是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因此,职工因工伤残需要安装辅助器具前必须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的依据是,是否为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如确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劳动鉴定委员会应予鉴定确认。如非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不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劳动鉴定委员会则不予确认。
  某职工因工伤残,拇指分指远侧关节离断,是否应安装假指,应由其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确认。如对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确认结论不服,可按规定程序向宁波市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确认;仍不服的,可按规定程序向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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