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对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养老待遇的下列人员提高养老生活费: 按甬政[1994]21号文件规定由社会保险机构发放生活费的原县以 下集体企业领取生活费人员;原商业、供销、物资系统的保养人员;按原市革委会[1979]100号文件规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按甬劳险[1986]206号文件规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提高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 按此提高养老生活费后,对其中月领取的生活费仍不到350元的由社会保险经只机构补足到350 元。 所需资金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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