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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事局 中共宁波市委老干部局 【颁布日期】:2005-2-2
【法律文号】:甬劳社医保[2005]18号 【执行日期】:2005-2-2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事局 中共宁波市委老干部局
甬劳社医保[2005]18号
【字体:  
关于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实行医疗费统筹的通知

  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老干部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的医疗待遇,根据市政府领导有关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对上述人员的医疗费实行社会统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范围和对象
  已列入宁波市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的单位中,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含遗孀,以下简称统筹人员)。
  二、费用筹集标准和缴费办法
  统筹人员按人均1.5万元标准一次性缴纳统筹医疗费,并纳入市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其所需费用由离休干部原所在单位缴纳;原所在单位已转制等不再存在的,由原所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缴费确有困难的,单位提出申请后,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由同级财政(国资)解决。
  三、医疗待遇
  统筹人员的医疗待遇参照参加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同等享受。
  四、办理程序
  (一)市属及省、部属单位的离休干部,由所在单位凭市委老干部局核定后的《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遗孀)花名册》(见附件),到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解放南路257号二楼大厅)办理医疗费统筹申报手续;区属单位的离休干部,由所在单位凭区委老干部局核定后的统筹人员名单,到所属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区医保经办机构和区委老干部局应分别将纳入统筹的人员名单报送市医保经办机构和市委老干部局备案。
  (二)2005年4月办理申报、缴费及证卡领取等手续,统筹人员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待遇。
  (三)企业单位缴纳的统筹经费在劳动保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统筹经费在社会保险费中列支。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做好统筹人员情况摸底、统筹申报、费用筹集等有关工作,确保统筹人员按时享受医疗待遇。
  附件: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遗孀)花名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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