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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5-10-25
【法律文号】:冀劳社办[2005]263号 【执行日期】:2005-10-25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冀劳社办[2005]263号
【字体:  
关于在我省国有改制企业和辅业改制分流后企业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国有企业及省属改制企业、辅业改制分流后企业,中央属辅业改制分流后企业:  
  为了建立适应国有改制企业的工资管理制度,做好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后工资管理方法的衔接,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和国家有关工资法律法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在国有改制企业和辅业改制分流后企业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后,国家原对国有企业的工资管理方式,已不适应新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要求,必须建立相应的新的管理方法。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总结近几年我省在非国有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成功经验,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非绝对控股企业和辅业改制分流后的企业,原则上在改制当年改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起企业工资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国有企业改制后,国有出资人仍然绝对控股的,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灵活的工资管理机制。
  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企业工资综合性管理制度,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后,凡涉及企业工资分配的重大问题,均应通过企业与职工双方民主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政府监督履行的方式处理。
  三、企业应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2000年第九号部长令)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总工会《关于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冀劳社办[2002]134号)要求,结合企业实际,确定工资协商内容。非国有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重点是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主要内容是企业年度工资增长幅度、工资支付办法、延长工作时间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等。在国有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重点是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工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四、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按程序进行,程序合法性是工资集体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企业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并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后生效。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工资集体协议不具法律效力。企业改制前为中央属和省属企业的,工资集体协议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查,市县属企业按隶属关系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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