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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颁布日期】:2005-9-26
【法律文号】: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 【执行日期】:2005-9-26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
【字体:  
关于印发《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精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特别规定》第八条 第二款所列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了分解细化,制定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各产煤市(地)、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煤矿企业。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
  第三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三)一个采区内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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