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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5-9-27
【法律文号】:劳社厅明电[2005]39号 【执行日期】:2005-9-27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劳社厅明电[2005]39号
【字体:  
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局)、总工会:
  为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以及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等九部门和单位联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23号)等文件精神,继续认真做好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工作,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05年10月8日至2006年1月25日,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各类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加工制造、建筑施工、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
  二、检查方法和步骤
  专项检查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5年10月8日至10月18日)。采用多种形式,在社会上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和进行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普及《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知识,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促使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帮助农民工学法、懂法,使其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通过正确的方式和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营造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
  (二)组织用人单位开展自查阶段(2005年10月19日至31日)。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应当向所辖区域检查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发出关于报送工资支付有关情况的书面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对其2005年1月以来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将自查情况及整改方案报所在区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存在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要在整改方案中详细说明拖欠、克扣工资的数额、涉及人员数及人员构成情况、拖欠的时间、产生拖欠的原因,并制定具体可行的偿还计划。
  (三)汇总上报拖欠工资数额阶段(2005年11月1日至15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所辖区域内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汇总,并报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涉及建筑业企业的,抄送上一级建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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