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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 【颁布日期】:2005-10-24
【法律文号】:劳社培就司函[2005]80号 【执行日期】:2005-10-2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
劳社培就司函[2005]80号
【字体:  
关于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与英国苏格兰资格监管局开展职业资格证书合作有关事项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加强国际交流合作,丰富和发展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劳动保障部决定由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与英国苏格兰资格监管局(Scottish Qualification Authorities,以下简称英苏格兰资格局)在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领域开展合作。现就做好合作项目的有关工作函告如下:
  一、根据部鉴定中心和英苏格兰资格局2005年6月草签的合作协议,自2005年开始,双方进行为期三年的合作。期满后每2年自动延续,直到双方协议终止。进行英苏格兰资格局职业技术教育课程(以下简称苏格兰课程)与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比较研究,是合作的重要内容。
  二、由部鉴定中心根据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苏格兰课程的培养目标、教学内容和课程安排进行论证。对于与我国职业标准要求基本衔接一致的苏格兰课程,由劳动保障部鉴定中心进行相应的职业资格认证,参加该苏格兰课程学习合格的学生,可获得我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英苏格兰资格局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国推广苏格兰课程。根据有关规定开设苏格兰课程的职业院校,可自愿申请参加劳动保障部鉴定中心组织实施的上述合作项目,由劳动保障部鉴定中心对苏格兰课程教学过程进行跟踪指导。有关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鉴定中心和英苏格兰资格局共同选定的机构承担,具体实施办法由部鉴定中心另行制定。
  四、有关合作项目及苏格兰课程与我国国家职业资格的对应目录、证书管理等信息,请登录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http://www.osta.org.cn查询。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对申请参加合作项目活动的职业院校给予必要的政策指导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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