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颁布日期】:2000-8-16 |
| 【法律文号】:粤劳社函[2000]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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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200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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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粤劳社函[2000]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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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界定企业破产经济补偿时间的请示》(梅市劳仲字[2000]5号)收悉尼。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依照《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 和第四十五条 的规定,企业法人从依法宣告破产之日起终止,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消灭。因此,破产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从企业宣告破产之日起终止,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也应计算至企业依法宣告破产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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