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0-8-16
【法律文号】:粤劳社函[2000]257号 【执行日期】:2000-8-16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粤劳社函[2000]257号
【字体:  
关于界定企业破产经济补偿时间问题的复函

  梅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界定企业破产经济补偿时间的请示》(梅市劳仲字[2000]5号)收悉尼。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依照《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 的规定,企业法人从依法宣告破产之日起终止,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消灭。因此,破产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从企业宣告破产之日起终止,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也应计算至企业依法宣告破产之日。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