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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5-14
【法律文号】:粤劳仲〔2003〕5号 【执行日期】:2003-5-14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
粤劳仲〔2003〕5号
【字体:  
关于实行案例分析通报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提高全省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审理案件的水平,及时掌握各地疑难、典型和新类型案件,切实加强对重大劳动争议案件的分析和指导。现就全省实行案例分析通报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通知如下:
  一、案例分析通报制度
  (一)各市、县、区劳动仲裁机构每季度要对本辖区疑难、典型和新类型案件进行分析研究,认真分析案情,总结办案经验。
  (二)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每半年要对本区域疑难、典型和新类型案件进行分析研究,掌握动态,研究对策,总结办案经验。
  (三)省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每年要对全省疑难、典型和新类型案件进行分析研讨,掌握动态,把握全局,统一认识,对当前劳动仲裁案件特别是对新类型案件的审理提出意见,加强对各级仲裁机构办案的指导。
  (四)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对本辖区发生的疑难案例和新类型案例,应及时进行分析整理,并向上级劳动仲裁机构报告。各市、县、区劳动仲裁机构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向地级以上市报送上一季度本辖区发生的疑难案例和新类型案例;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仲裁机构于每半年结束后10日,向省级劳动仲裁机构报送前半年本辖区发生的疑难案例和新类型案例。
  (五)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可创设载体,定期或不定期向辖区内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案情和案例通报,增强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法律意识,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促进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省仲裁办将定期在《劳动仲裁动态》上对各地上报的案情和案例予以通报。
  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
  (一)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对本辖区发生的下列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实行即发生即报告制度:
  1. 劳动争议人数在30人以上的;
  2. 涉及面广、影响面大,有不稳定因素的;
  3. 有组织、有规模、有策划的;
  4. 发生集体上访、罢工和集会后再申请仲裁的;
  5. 其他有重大影响需要报告的。
  (二)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对本辖区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向省级劳动仲裁机构报告的同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以引起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为妥善解决劳动争议,维护社会稳定和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奠定基础。
  (三)重大案件报告实行领导报告责任制。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对本辖区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凡是未按规定报告或瞒报、漏报导致出现不稳定因素的,各级仲裁机构领导承担相应责任。
  (四)重大案件报告制度是仲裁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仲裁机构务必高度重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五)省仲裁办对各地上报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将定期汇总并向全省通报。同时,各级仲裁机构实施重大案件报告制度的情况也将不定期向全省进行通报。
  附件:1.《疑难(新类型)案例报送表》
            2.《重大案件报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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