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社保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劳社厅函[2000]4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请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及时与当地法院联系,严格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文件,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份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以维护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二、 各地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一次专项清理。主要内容包括:已被法院查封、冻结和扣划的基金数额、类别和原因、具体时间。请各市于8月20日前将清查结果书面报我厅规划财务与保险基金监督处(邮政编码:510030,地址:广州市教育路88号,联系人钟仕颖,电话:020-83363153)。 (转发文件请在“国家法律法规”栏目中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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