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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4-12-27
【法律文号】:粤府办〔2004〕118号 【执行日期】:2004-12-27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4〕118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去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建设部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工作部署,切实抓好贯彻落实,我省清欠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目前我省2003年及2003年以前拖欠的建筑农民工工资已绝大部分得到清偿,建设领域拖欠的工程款工作也按既定的计划稳步推进。但必须清醒认识到,我省清欠工作离国务院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距离,还存在不少突出的问题,如部分市县领导重视不够,组织落实不力;相关部门分工不明确,联动工作机制尚未形成;建筑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方式还不够规范,部分地区清欠工作进展缓慢等。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把清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作为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行动,切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制定具体措施,努力克服困难,狠抓落实,坚决完成清欠任务。
  二、落实措施,切实解决好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确定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制定具体措施,清理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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