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5-5-27
【法律文号】:穗劳社就[2005]12号 【执行日期】:2005-5-27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穗劳社就[2005]12号
【字体:  
关于印发《广州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业务操作规范》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
         根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决定》(省十届人大常委公告第18号),本市对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实行录用备案制度。为规范流动人员录用备案程序,按照流动人口管理重心下移和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制定了《广州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业务操作规范》,现予印发,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一、请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业务操作规范的要求,配备和完善区(县级市)、街(镇)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的人员和设备,开展流动人员录用备案工作。
         二、所有区(县级市)、街(镇)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均应使用本局业务信息系统办理流动人员录用备案手续。凡未开通使用该信息系统的街(镇),所在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尽快协调解决。
         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通过组织培训学习、广泛宣传等多项措施,引导辖区内用人单位按本通知要求办理流动人员录用备案手续;对未按要求办理的用人单位,督促其在本通知下发后60日内补办。
  广州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业务操作规范
         一、为加强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规范流动人员录用备案程序,根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决定》(省十届人大常委公告第1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范。
         二、本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手续按用人单位的隶属关系办理。
         (一)中央、部队驻穗和省直属用人单位,以及省级以上工商行政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到省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
         (二)市属、区(县级市)属用人单位及本市各级工商行政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到市或经营所在地的区(县级市)、街(镇)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
  
本文共5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开展事业单位进人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国发[2005]38号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2005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
·关于加快我省服务业发展和改革的意见
 本市相关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我市农业户口人员到中心镇和城区就业落户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切实加强“九类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业务操作规范》的通知
·印发《无人认领尸体处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废止穗府[1995]14l号和穗府[1996]111号文件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