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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0-8-21
【法律文号】:沪劳保技发(2000)41号 【执行日期】:2000-8-21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技发(2000)41号
【字体:  
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就业预备制培训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预备制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10号]精神,结合本市自1998年以来,全面实施就业预备制度的实际情况,我们对去年印发的《关于本市就业预备制培训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沪劳保技(1999)41号]进行修改,现将《关于本市就业预备制培训有关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暂行规定》自即日起废止。

                     关于本市就业预备制培训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 凡本市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均纳入就业预备制培训。
  二、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本市各类学校均可申请参加就业预备制招生。其中 ,社会力量办的学校,在招收就业预备制学生前,必须向区、县劳动局提出申请,由区、县劳动局负责对该校的专业设置、实习基地、教学设施、学生管理等方面组织进行资质审定,通过资质认定的学校,方可进行年度招生。
  三、 各学校招收的就业预备制学生,原则上可根据不同专业或学制的要求,划定不同的分数段进行编班。凡预备制学生培训,因不能单独组班而采取插班形式培训的,不享受政府经费补贴。就业预备制培训的专业设置应符合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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