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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民政厅 【颁布日期】:2005-8-22
【法律文号】:川编办[2005]104号 【执行日期】:2005-8-22
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民政厅
川编办[2005]104号
【字体:  
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关于清理冒领养老金人员的处理意见》、《关于清理领取民政抚恤金、低保金人员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财政供养(救助)人员清理工作的通知》(川委厅[2005]36号)文件精神,现将《关于清理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关于清理冒领养老金人员的处理意见》、《关于清理领取民政抚恤金、低保金人员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清理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严肃干部人事纪律,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制度化、规范化管理,针对我省清理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根据人事、编制、财政的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并征得省委组织部同意,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基本原则
  对清理工作中清理的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和虚报、多领、冒领工资、津贴补贴(县)或离退休费的人员及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原则,以各项人事、编制、财政的有关政策为依据,坚持有错必纠,严格纠正,妥善处理。要通过这次清理,进一步严肃干部人事纪律,严格执行人事、编制政策,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规范管理。
  二、处理意见
  (一)长期矿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人员
  1.党政群机关(含参照、依照、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下同)工作人员。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人员,由单位按照《四川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川办发[1996]22号)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2.已实行聘用制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人员,由单位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3.未实行聘用制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人员,由单位按照《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川人发[1993]17号)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二)停薪留职、带薪留职人员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到民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人发[1997]39号)从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对单位已经批准的停薪留职、带薪留职人员,分别按以下意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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