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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总工会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5-7-26
【法律文号】:川工发[2005]88号 【执行日期】:2005-7-26
四川省总工会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川工发[2005]88号
【字体:  
关于印发《四川省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试行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切实维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工会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推进我省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试点工作的开展,现结合我省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实际情况,将《四川省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在试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省总工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反映。
  《四川省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规范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类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的调解。
  第三条   劳动争议调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原则。
  第四条   调解劳动争议适用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二)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
  (三)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   调解劳动争议的范围:
  (一)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等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六条   调解劳动争议实行调解员制度,劳动争议调解员经上一级地方工会、劳动保障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劳动争议调解中资格证书》,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履行职责。
  第七条   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当严格遵纪守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泄露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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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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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四川省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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