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切实维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工会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推进我省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试点工作的开展,现结合我省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实际情况,将《四川省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在试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省总工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反映。 《四川省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规范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类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的调解。 第三条 劳动争议调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原则。 第四条 调解劳动争议适用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二)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 (三)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 调解劳动争议的范围: (一)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等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六条 调解劳动争议实行调解员制度,劳动争议调解员经上一级地方工会、劳动保障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劳动争议调解中资格证书》,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履行职责。 第七条 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当严格遵纪守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泄露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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