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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民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颁布日期】:1989-2-2
【法律文号】:台八十九劳动二字第0004487号令 【执行日期】:1989-2-2
国民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台八十九劳动二字第0004487号令
【字体: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积欠工资垫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

  行政院76.12.30台七十六劳字笫三○五一七号函核定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77.1.13七十七劳动二字第○○四四七号令发布
  89.2.2台八十九劳动二字第○○○四四八七号令修正发布
  第1条 本规程依劳动基准法第二十八条 第五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积欠工资垫偿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置委员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一人兼任之;其馀委员,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就左列人员派(聘)兼之:
  一、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代表一人。
  二、经济部代表一人。
  三、财政部代表一人。
  四、直辖市或县(市)政府代表二人。
  五、劳方代表二人。
  六、资方代表二人。
  七、专家学者三人至五人。
  第3条 本会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之。但代表机关或团体出任者,应随其本职进退。
  第4条 本会之任务如左:
  一、本基金年度计画及业务报告之审议事项。
  二、本基金业务之检讨改进事项。
  三、本基金年度预算、决算之审议事项。
  四、本基金收支之审核事项。
  五、本基金财务、帐务之检查事项。
  六、其他事项。
  本会不对外行文,其决议事项应报请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核定後分别办理。
  第5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动条件处处长兼任;置办事人员若干人,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派兼之。本会行政管理事项,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统筹办理。
  第6条 本会以每月开会一次为原则,必要时得举行临时会议,均由主任委员召集之。
  第7条 本会开会应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其决议事项应经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8条 本会开会时,得邀请劳工保险局及有关单位人员列席。
  第9条 本会委员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领出席费。
  第10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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