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市就业局、市社会保险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下统称社会保险)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漏报、瞒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及缴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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