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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5-10-26
【法律文号】: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 【执行日期】:2005-10-26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
【字体:  
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市就业局、市社会保险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下统称社会保险)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漏报、瞒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及缴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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