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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5-10-26
【法律文号】: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 【执行日期】:2005-10-26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
【字体:  
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市就业局、市社会保险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下统称社会保险)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漏报、瞒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及缴费工资(以下简称少报参保人员及缴费工资)的行为,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凡按照社会保险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劳动者缴费工资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规定的项目计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和投诉。
      在法定期限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或者在劳动保障执法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应责令其限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逾期仍不办理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该单位的经营状况、劳动者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该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数额,提交征收机关征缴。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三、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按以下两种方式处理:
      (一)劳动者向参保单位提出补办社会保险登记和补缴社会保险费要求的,参保单位应主动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补缴。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应与劳动者共同核实,并经劳动者本人签字认可。
      (二)在法定期限内,劳动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和投诉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受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参保和缴费的情况进行稽核和检查,参保单位和投诉的劳动者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参保单位拒绝接受稽核和检查,采取伪造、变造或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不设账册等手段使稽核和检查无法进行,以及拒不整改其违规行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稽核和检查过程中,发现参保单位少报其他险种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应通知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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