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护和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王鸿举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护和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进城务工农民的服务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城务工农民(以下简称农民工),是指离开农村居住地到城市务工的具有农村居民户籍的人员。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工的权益保护、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民工权益保护、服务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坚持政府、用人单位和社区组织共同管理、综合服务。 第五条 农民工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人格尊严受社会尊重。农民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社会规范和城市公共管理秩序。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工权益保护、服务和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农村劳务开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工权益保护、服务和管理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农民工权益保护、服务和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承办农民工权益保护、服务和管理工作。 社区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农民工权益保护、服务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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