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局,各行业控股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就发(2000)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用工和劳务型公司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本市单位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意见》中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有关内容,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 关于规范劳务用工 (一) 本市单位因临时性、突击性生产任务需要,或因单位原因难以与劳动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确需使用本市户籍劳动者为劳务工的,应按以下规定使用: 1. 单位通过劳务型公司输入劳务工,应当与劳务型签订“劳务协议”。“劳务协议”明确劳务期限、劳务收入(包括劳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管理费用等)、医疗费用及其他福利费用承担、工伤事故的处理及双方的管理责任等。 2. 单位直接招用持有《劳动手册》的协保人员、停薪留职或企业内部退养人员为劳务工,应与其签订“劳务使用合同”;并自劳务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劳务使用合同”、《劳动手册》及“上海市职工录用名册“到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其中属停薪留职和企业内部退养人员的,首次办理用工登记手续还必须携带“停薪留职协议”或“企业内部退养协议”)。 (二) 单位劳务用工结束,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 单位与劳务型公司终止“劳务协议”,由劳务型公司收回其输出的劳务人员。 2. 单位与协保人员、停薪留职及企业内部退养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务使用合同”,应填写一式三联的退工通知单,并从解除或终止劳务使用合同之日起两周内,携带劳务人员的《劳动手册》和退工通知单,到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办理退工手续。 (三) 单位从劳务型公司输入的劳务工从事劳务期间,《劳动手册》由劳务型公司保管。单位直接招用的协保人员、停薪留职或企业内部退养人员从事劳务期间,《劳动手册》由单位保管,协保人员的生活费补贴停止发放。劳务结束时,协保人员生活确有困难的,仍可按规定领取剩余月份的生活费补贴。 (四)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使用非在编人员,社会团体使用劳务人员,未按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也按上述办法处理。 二、 关于劳务型公司 (一) 劳务型公司的管理人员必须有三年以上劳动保障工作经验,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专项培训,并取得了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颁发的《企业劳动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证书》。 (二) 劳务型公司管理人员的培训办法如下: 1. 劳务型公司持管理人员的录用证明(筹建阶段由主办单位出具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工作简历的有关证明及二寸报名照2张到市劳动学会办理报名手续; 2. 市创业服务中心对劳务型公司所录用管理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后,统一组织安排培训;对培训后考试合格的,颁发《企业劳动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证书》。 3. 劳务型公司管理人员每年两轮训一次,轮训结果在《企业劳动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上注明。 (三) 劳务型公司招用劳动者从事劳务输出活动,应按《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自劳动者进入公司之日起一个月内,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劳动合同、《劳动手册》及“上海市职工录用名册”,到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办理用工登记手续。 劳务型公司招用持有《劳动手册》的协保人员、停薪留职及企业内部退养人员从事劳务输出活动,其用工登记手续按照本办法对单位直接招用劳务工的规定办理。 (四) 劳务型公司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按《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办理退工手续。 劳务型公司与协保人员、停薪留职或企业内部退养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务使用合同,按照本办法对单位劳务工退工规定办理退工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