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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总工会 浙江省企业联合会 企业家协会
【颁布日期】:2005-5-19
【法律文号】:浙劳社劳薪[2005]90号
【执行日期】:2005-5-19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总工会 浙江省企业联合会 企业家协会
浙劳社劳薪[2005]90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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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当前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大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力度。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覆盖到80%以上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积极研究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划和目标措施,加强组织指导,联手推进实施。
二、积极推进多层次、多形式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我省块状经济明显,私营企业众多,各地要在产业或块状经济明显的区域内,加快推进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小型企业集中的乡、镇、村,加快推进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过程中,既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增长、人工成本水平、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因素就工资支付问题进行全面协商,也可以结合行业、私营企业的特点,就行业内计件工资单价、企业内部的最低工资等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点问题进行协商。
三、努力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时,工会方可聘请上级工会参与本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企业也可聘请有关专业人士参与工资集体协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专业培训,逐步形成一支训练有素质、专业化的程度高、当事人认可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可以接受工会和企业组织的委托参与工资集体协商谈判工作,以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
四、注重工资集体协商成果的落实。工资集体协商不仅要重视协商谈判的过程与签订工作,更要重视协商成果的落实。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已经签订的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工资协议的履行和兑现,依法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对履行好的单位及其经验要注意总结推广,对履行协议存在问题的单位要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或者阻挠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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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建立劳动争议仲裁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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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5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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