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税局 浙江省地税局 【颁布日期】:2005-6-2
【法律文号】:浙劳社劳薪[2005]105号 【执行日期】:2005-6-2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税局 浙江省地税局
浙劳社劳薪[2005]105号
【字体:  
关于做好2005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2005年企业工效挂钩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4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6号)精神,各地要继续做好工效挂钩工作,指导、督促企业完善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的机制,使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
  二、2005年工效挂基数的确定和应提工资总额的清算仍按照《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4]119号)的规定执行。对工资增长过快、工资水平过高的特殊行业(企业)工效挂钩方案,要从严审核。对效益下降的企业,应严格按规定核减效益工资,切实做到企业工资水平随经济效益状况浮动。
  三、工效挂钩清算时,企业需提供工效挂钩清算表、上年度企业劳动情况报表、上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等材料,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应明确披露企业上年度实际提取的工资总额。
  四、要加强对挂钩企业工资总额的管理。企业工资总额的提取要严格按照工效挂钩批复的方案执行。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总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各地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强对企业执行国家工效挂钩政策的监督检查,促进企业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间分配关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和国家工资政策的严肃性,促进企业工资分配约束机制的建立,形成良好的收入分配秩序。
  六、省属企业的工效挂钩工作安排如下:省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的工效挂钩方案和清算,先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劳动保障厅和财政厅核准批复。其他省属企业的基数方案和清算直接报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上报方案时需提供单位正式上报文件和工效挂钩申报表,如基数变动较大的,需有详细说明。企业务必于2005年9月30日前上报2005年度工效挂钩方案。
  附件:
  1、2005年工效挂钩申报表(略)
  2、工效挂钩清算表(略)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
·关于印发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切实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关于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办职业介绍行为规范》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嘉兴市实施就业准入和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就业的指导意见
·转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浙江省2006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