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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1-6-15
【法律文号】:津劳办[2001]181号 【执行日期】:2001-6-15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劳办[2001]181号
【字体:  
关于确定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时间的通知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提前退休人员的退休审批时间,现就确定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时间问题通知如下:
  凡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均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时间作为职工退休的时间。企业必须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当月内及时到参保所在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办理人员增减变动手续,并及时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职工办理退休待遇审批。对因企业和职工原因不能及时办理的,职工退休时间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办理退休待遇审批的时间为准。
  本《通知》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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