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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南京市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0-5-15
【法律文号】:宁政办发[2000]53号 【执行日期】:2000-5-15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
宁政办发[2000]53号
【字体:  
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发布江苏省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及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发布江苏省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及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1999]14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贯彻执行:
         一、根据省政府的要求,我市在去年开展就业准入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全市培训就业工作实际,对《江苏省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中所列的74个职业将实行就业准入。同时,突出抓好以下10个职业(工种)的就业准入工作,这10个职业(工种)是:计算机操作员、汽车修理工、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摩托车维修工、美发师、美容师、车工、机修钳工、装配钳工。
          二、各用人单位对上述10个岗位上的人员年内必须经过职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各职业介绍机构在中介活动中,对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特别是全市重点抓好的10个职业(工种),必须严格审验职业资格证书,凭证推荐就业,督促用人单位凭证招聘用工;对经过技能培训,暂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录用人员,限期一个月内领取职业资格证书。
          三、劳动部门将加大就业准入工作的管理和检查。加强职业技能标准、教材、题库和考评员队伍建设,逐步扩大鉴定范围。加强对准入职业招工用工情况的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培训实体,劳动部门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对擅自招收、录用未经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或劳动监察机构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市劳动行政部门将在现行的《江苏省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中,不断拓宽职业培训范围,积极开展准入职业资格的鉴定工作,逐步完善就业准入制度。
  六、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就业准入工作的组织领导,提出具体的实施办法,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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