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劳动局、经委、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稳定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的管理,正确处理经营者和职工之间的关系,根据省人民政府《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奖金分配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一九八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明传电报)精神,以及两年来各地贯彻执行省劳动局、经委、财政厅《贯彻国务院关于保障企业经营者利益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劳薪[1987]276号)的情况,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对完善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分配方法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 对企业经营者的奖罚,应按承包合同考核,如果承包合同的指标与厂长任期目标不一致的,以承包合同为准,但不能按承包合同兑现奖罚后,重复按任期目标兑现奖罚。 二、 经营者工资收入水平,应本着“责、权、利”统一,有利于贯彻按劳分配,调动经营者和职工两个积极性的原则,凡全面完成承包合同目标的企业经营者,在保障职工工资收入比上年度增长的情况下,经营者个人的年工资收入可高于职工年平均收入,一般不要超过一倍;其中上缴税利(指所得税、调节税、上缴利润,下同)超计划目标1%至20%的,可超过一至二倍;超20%以上,且承包合同规定的各项主要经济指标达到省、国家同行业同期先进水平的,可以达到三倍。以上具体比例,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经委、劳动和财政部门按企业实现利润绝对额的大小,完成承包任务的难易分别确定,拉开差距。 三、 计算奖励的数额要准确合理。经营者的年工资收入包括本年度的标准工资(含浮动升级)、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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