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3章第13条)
[1965年10月1日] 1965年第114号法律公告
(本为1965年第67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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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部
导言
本规例可引称为《辐射(管制放射性物质)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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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工作人员辐射监测器具"(personnel radiation monitoring device) 指设计给个人佩带或携带的器具,用以测量辐射照射量,亦包括置于合适菲林匣内适宜作该用途的摄影菲林; (1985年第228号法律公告)
"东主"(proprietor),就任何受影响的经营或受影响的工业经营而言,包括当其时管理或控制该经营所进行的业务,或收取该经营所进行的业务的利润,或雇用任何人从事该等业务的人;
"放射性废料"(radioactive waste) 指放射性物质废料及被放射性物质污染的废料,或在顾及其用途后可能已被如此污染的废料;
"非密封的放射性物质"(unsealed radioactive substance) 指并非密封源的任何放射性物质;
"受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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