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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4-9-25
【法律文号】:建筑[2004]1073号 【执行日期】:2004-9-25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建筑[2004]1073号
【字体:  
关于颁布并施行建筑业农民工专用劳动合同书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各施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办发《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7号)要求,指导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与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了《劳动合同书(专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建筑企业和外省市进津建筑企业应自用工之日起10日内与招用的农民进城务工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二、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市的相关规定。
  三、劳动合同必须明确约定以下事项:
  (一)劳动合同的期限;
  (二)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工资及工资发放时间和方式;
  (五)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四、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文本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五、建筑业企业可以由法定代表人直接与农民进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由法定代表人通过授权书委托其他负责人签订。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应由本人与建筑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不得由他人代签。
  六、建筑业企业与农民进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各施工单位要加强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严格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切实保障农民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对不与农民进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施工单位,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附件:劳动合同书(样本)(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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