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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日期】:2005-9-28
【法律文号】:铁政办发[2005]80号 【执行日期】:2005-9-1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政办发[2005]80号
【字体:  
关于印发《铁岭市城区特困居民冬季取暖补贴办法》的通知

  银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城区特困居民冬季取暖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铁岭市城区特困居民冬季取暖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城市特困居民冬季取暖的实际困难,保证特困群体温暖过冬,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居住在我市城区内持有银州区城镇户口的下列人员享受取暖补贴:
  (一)持有银州区民政局签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并居住有供暖设施的楼房、平房和自行供暖平房的城市特困居民(以下简称低保户)。
  (二)经省、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中省直和市直特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建国前老兵、抗美援朝老战士。
  (三)市直特困企业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和“五一”奖章获得者。
  (四)因重大疾病(含重度伤残)、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城市居民。重大疾病的范围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的,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中晚期重症肝炎及并发症等。
  (五)补贴对象有两处以上住房的,只对本人居住的一处住房在补贴标准以下给予补贴;补贴对象的配偶领取取暖补贴的,在不突破标准补贴额的基础上可补贴至应享受面积的实际支出额,其配偶全额报销取暖费的不予补贴;房屋实际居住人与房屋产权所有人不一致的不予补贴;补贴对象将取暖补贴挪作他用,取消补贴待遇。
  第三条 享受取暖补贴人员按照以下面积和金额标准予以补贴:
  (一)城市低保户,以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为取暖补贴控制标准。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按其住房的实际面积给予补贴;建筑面积超出60平方米部分不予补贴。
  (二)中省直和市直特困企业军队转业干部、建国前老兵、抗美援朝老战士,市直特困企业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和“五一”奖章获得者,按照《关于市直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实行货币化改革的通知》(铁政办发[2004]39号)中规定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给予补贴。
  (三)城区内居住有供暖设施的楼房、平房的低保户,中省直和市直特困企业军队转业干部、建国前老兵、抗美援朝老战士,市直特困企业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和“五一”奖章获得者,按每平方米实际收费额补贴三分之二。
  (四)城区内居住平房自行供暖的低保户,取暖期补贴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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