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2-10-29
【法律文号】:哈劳社发[2002]122号 【执行日期】:2002-11-1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哈劳社发[2002]122号
【字体:  
关于我市城镇自由职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试行意见

      六、自由职业人员缴费期间视同就业。自由职业人员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录用并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当年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入本人个人帐户。自由职业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转移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存储额。自由职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或统筹范围流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存储额。
      七、自由职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由本人持有关材料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自由职业人员从办理退休手续之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养老金。养老金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l、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我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数乘以20%计发。
  2、个人帐户养老金:按照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累计额除以120计发。
      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自由职业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缴费年限虽然己满15年,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由职业人员,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国家政策允许的不缴费期间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九、自由职业人员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一次性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自由职业人员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未领取完的部分,本息一次性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自由职业人员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去国外、境外定居的,个人帐户存储额本息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自由职业人员退休后死亡,由其亲属凭死亡证明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领取丧葬费。
  十、本意见从二00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试行。
本文共2页 第1页 第2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集体所有制参保人员有关情况数据调查的通知
·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有关待遇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哈尔滨市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哈尔滨市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关于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征缴工作的实施意见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