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自由职业人员缴费期间视同就业。自由职业人员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录用并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当年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入本人个人帐户。自由职业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转移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存储额。自由职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或统筹范围流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存储额。 七、自由职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由本人持有关材料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自由职业人员从办理退休手续之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养老金。养老金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l、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我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数乘以20%计发。 2、个人帐户养老金:按照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累计额除以120计发。 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自由职业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缴费年限虽然己满15年,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由职业人员,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国家政策允许的不缴费期间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九、自由职业人员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一次性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自由职业人员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未领取完的部分,本息一次性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自由职业人员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去国外、境外定居的,个人帐户存储额本息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自由职业人员退休后死亡,由其亲属凭死亡证明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领取丧葬费。 十、本意见从二00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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