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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2-10-29
【法律文号】:哈劳社发[2002]122号 【执行日期】:2002-11-1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哈劳社发[2002]122号
【字体:  
关于我市城镇自由职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试行意见

    
  各区、县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增强社会保障能力,保障我市城镇自由职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现对我市自由职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自由职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从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有合法经济收人的人员。
      二、自由职业人员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参保手续。            
       三、自由职业人员每年按出生月份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下一结算年度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缴费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工资基数确定后,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不得变更 (每年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为一结算年度)。                    
       四、自由职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参照我市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确定为其缴费工资基数的20%。
      五、自由职业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算缴费年限。自由职业人员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终身不变。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被保险人退休后支付养老金,不得挪作它用或提前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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