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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 【颁布日期】:2004-9-20
【法律文号】:京劳服社发[2004]7号 【执行日期】:2004-9-20
北京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
京劳服社发[2004]7号
【字体:  
关于北京市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五条   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材料统一使用A4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复写纸书写。
  第十六条   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实行统一的制作标准。
  第十七条   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本人或他人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
  第六章   档案借阅
  第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材料,需持盖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和查阅人姓名、身份的介绍信,方可办理查阅登记手续。查阅档案的,不得将档案材料带出查阅室。
  (二)借阅使用退休人员档案的单位,应派可靠人员到保管单位查阅。档案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借出查阅。如必须借出查阅时,应在介绍信中说明理由,经街道(乡镇)社保所领导批准后履行借用登记手续,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归还。
  (三)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须请示街道(乡镇)社保所领导,经批准后才能复制办理并加盖公章。
  第七章   档案的转递
  第二十条   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含职介或人才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移交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与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列出清单并装订成册;持《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档案移交名册表》,在办理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手续时,将其档案转移至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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