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规范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接收、转移、管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档案的安全,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根据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劳力字[1992]33号)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退休人员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和组织协调下,由市、区(县)两级劳动服务管理部门(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类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 档案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街道(乡镇)社保所是负责对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具体业务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六条 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因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出国不归者,在社会保险关系自然终止后,其档案材料由社保所存放于专柜集中保管,不得销毁或转移他处。 第七条 社保所档案管理职责: (一)妥善保管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做好退休人员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二)收集、整理退休人员档案材料; (三)办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四)登记退休人员材料变动情况; (五)负责办理档案的接收、转移工作; (六)出具与档案材料有关的证明材料; (七)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档案的内容 第八条 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