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已颁布实施。为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加强我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推动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工作 (一)认真学习、深入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和具体规定,抓好贯彻落实。民办职业培训是民办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要依托。《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了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批权限、管理职责及工作要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纳入当地劳动保障及人才工作整体规划,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加强依法管理,推动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在规范中不断发展。 (二)转变观念,适应民办培训事业新发展。倡导职业培训社会化、市场化的理念,鼓励和引导和社会力量投资办培训,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根据市场需求,丰富培训内容,创新培训形式,形成公办和民办共同发展、平等竞争的格局。全面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在政策激励、技术支持和教学服务等方面加大服务力度。引导优势资源的整合和重组,推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做强、做大。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改进管理手段,提高服务意识,将事前审批和事后监管有机结合。依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完善工作流程。本着信息公开化、程序简约优化 、服务优质化的原则,简化审批手续,做好相关服务,以保障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合法权益。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在指导职业培训的方针上,应当从培训资源供给为主导转向以市场需求为主导;在定位劳动保障部门职能上,应当从管理培训实体转向管理培训市场;在管理指导职业培训的方式上,应当从抓培训的过程转向抓培训的结果,以结果改造过程;在确定职业培训目标上,应当从注重培训劳动者单一技能转向注重培养复合能力、创业能力。 二、依法履行职责,做好2004年度年检工作 切实履行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的管理和服务职责,做好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年检和综合统计、分析工作,掌握和了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办学中出现的问题与取得的经验,树立管理规范、办学质量高、具有骨干示范作用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典型;查处违反有关规定、违法办学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总结,并修定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宏观管理规划,使我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法制化轨道上健康有续地发展。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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