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规范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行为,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的规定,现就审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开始,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受理审批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时,正式启用"北京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审批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专用章"统一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发。 二、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4年12月13日至17日填写《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事项工作人员名单》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备案,并派专人到劳动工资处领取"专用章"。 附件: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事项工作人员名单一览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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