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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颁布日期】:2004-8-23
【法律文号】:京医保发[2004]60号 【执行日期】:2004-8-23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京医保发[2004]60号
【字体:  
关于加强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医疗保险政策和信息系统不断完善。为防止医疗保险基金流失,方便定点医疗机构查询历史信息,加强住院费用(含"门诊特殊病",以下简称住院费用)的管理,自2004年9月1日起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了升级(《北京市医疗保险医疗端外挂接口》2.60版),实现了医疗保险住院费用信息的"上传下载"功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责成专人负责,及时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按照"《外挂接口》软件2.60版补丁使用说明"的要求严格执行。
  (一)在参保人员住院当日,要核实其是否足额缴费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并于当日上传参保人员住院基本信息。
  (二)在为参保人员结算住院费用时,必须下载其历史交易信息,并严格核对下载的信息与《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记载是否一致。不相符时应查清核实后再进行结算。
  (三)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为参保人员结算其住院费用,结算后当日上传结算交易信息。
  二、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手上报销住院以及住院前七天急诊留观费用时,需要核对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与《手册》记载的历史交易信息是否一致,核对相符后方可审核结算。
  (一)系统中无《手册》登记的数据,必须与未上传信息的定点医疗机构取得联系或查找其他原因,待信息上传后,再进行审核结算。
  (二)系统中多于《手册》登记的数据,需要与已上传信息的定点医疗机构取得联系,补记《手册》后再进行审核结算。
  三、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充分重视信息的上传下载工作,认真查对核实参保人员历史交易信息。未按要求操作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将依据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由责任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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