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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4-9-6
【法律文号】:京劳社医保发[2004]118号 【执行日期】:2004-9-6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医保发[2004]118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1号)和《关于印<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2号)精神,为更好地做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及《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及《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年检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格证书》年检工作统一由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完成。
  二、年检时间为每年12月10日~31日。
  三、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年检时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有关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所有制形式、机构编码、经营性质等情况进行审查,并认真核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副本内容与《资格证书》内容的一致性。在年检合格者《资格证书》上填写年检日期,并加盖"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年检专用章"。
  四、凡《资格证书》年检未获通过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不得继续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以上内容认真落实,做好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证书》年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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