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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4-11-2
【法律文号】:京劳社工函[2004]98号 【执行日期】:2004-11-2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工函[2004]98号
【字体:  
关于司机违章驾驶受到事故伤害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复函

  怀柔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区《关于司机违章驾驶受到事故伤害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的请示》收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我局认为:司机驾驶车辆执行本单位工作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本人伤亡的,虽属违章,但其职务为司机,与企业职工违章操作造成事故伤害类同,按照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应认定工伤。如果属于犯罪行为、自杀自伤行为或无证驾驶、饮酒驾车、驾驶证与驾驶车辆不符以及驾驶报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不应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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