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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4-12-6
【法律文号】:京劳社工函[2004]118号 【执行日期】:2004-12-6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工函[2004]118号
【字体:  
关于开具参加工伤保险证明的函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配合我市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我局社保中心已向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发出通知,要求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对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已参加了工伤保险并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要及时出具证明,现将出具的工伤保险缴费证明样式函告你们,以便在审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时掌握情况。
  近期,我局又在全市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会上,部署了对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对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后,出现了中断缴纳工伤保险费或瞒报工资总额、人数又没有补缴的情形,要求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将情况汇报到我局。我们得到信息后会及时将情况反馈给你们发证部门,便于你们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同时也请你们协助我局的工伤保险工作。
  附件:关于对矿山等企业开具参加工伤保险证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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